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經股東會確認後適用)
股利
年度 |
股東會
日期 |
期
別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董監酬勞
(元) |
員工紅利 |
有無全數分
派員工股票
紅利而股東
未配發股票
股利之情事 |
股東會對於員
工紅利及董監
酬勞之決議情
形與原董事會
通過擬議內容
之差異原因及
合理性 |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現金紅利
金額(元)H |
股票紅利
金額(元)I |
股票紅利
股數(股) |
股票紅利
股數佔盈
餘轉增資
之比例(%) |
100 |
101/06/13 |
1 |
1,427,632 |
5,238,989 |
6,142,722 |
1,156,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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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5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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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662 |
47,151 |
|
235,754 |
|
4.37801 |
無 |
不適用 |
第十八條:本公司每年度決算獲有盈餘時,除依法提撥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彌補歷年虧損外,於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稅後盈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得以其全部或一部分依下列分派:
一、員工紅利不低於百分之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二;
二、董事監察人酬勞不低於百分之一,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三、剩餘部分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員工紅利得以現金或發行新股方式發放之,其發放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
本公司股東紅利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其中股票股利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六十五以上,現金股利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三十五以下。
本公司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並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率,得由董事會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等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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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10.0000元 |
註:「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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