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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摘錄公 司章程- 股利分 派部分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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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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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 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下半年 |
108/07/01~ 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17 | 0 | 5,250,896 | 0 | 0 | 0.0 | 0.60000000 | 28,962,442 | 0.0 | 0.0 | 0 |
第十八條:本公司每年度決算獲有盈餘時,除依法提撥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彌補歷年虧損外,於分派盈餘時,應先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主管機關之命令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得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股息或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本公司股息或紅利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其中現金之股息及紅利合計數發放不得低於當年度分配股息及紅利總數之百分之十。 第十八條之一:公司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不低於百分之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二,分派員工酬勞。另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不低於百分之一,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分派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且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第一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前之利益;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
新台幣 10.0000元 | |
董事會擬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 108/06/30 |
1 | 109/02/21 | 109/06/17 | 0 | 0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十八條:本公司每年度決算獲有盈餘時,除依法提撥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彌補歷年虧損外,於分派盈餘時,應先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主管機關之命令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得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股息或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本公司股息或紅利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其中現金之股息及紅利合計數發放不得低於當年度分配股息及紅利總數之百分之十。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依股利政策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本公司章程有關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第十八條之一:公司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不低於百分之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二,分派員工酬勞。另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不低於百分之一,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分派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且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第一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前之利益。 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新台幣 10.0000元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